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退款要求不是退款

作者:Paul J. Diamond GTM Governance,加拿大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的分歧可以追溯到2012年12月,当时CITT对一起案件做出了裁决,允许进口商在法定期限过去一年之后适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在最近的citc裁决中,这一复杂的问题再次出现,目前仍在法院面前,没有立即的解决方案。有了一些背景知识和建议,进口商可以保护自己不受这两个联邦机构之间分歧的影响。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是一个准司法联邦机构,除其他职责外,对与海关有关事项的上诉作出裁决。在CBSA之后,是联邦部门提供了后续的上诉级别,其决定建立了法律先例。在CITT之外的下一级上诉分别是联邦上诉法院和加拿大最高法院。

根据《海关法》第74条,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在核算这些货物后的四年内要求退还关税。然而,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74(1)(c.1)条规定,任何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提出的退款要求必须在货物在CBSA核算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一方面,《海关法》第32.2节规定进口商有义务在发现错误后90天内作出任何更正(收入中立或欠政府的收入)。这一法律义务在货物被计入CBSA后持续4年。

在对进口商的记录进行审计或审查时,CBSA可在结算之日起四年内重新确定进口货物的价值、关税分类或原产地。这可能会使进口商陷入困境,因为在没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好处的情况下,进口的货物被视为免税,然后由CBSA根据海关关税中的另一种HS分类重新评估。如果CBSA的重新评估发生在要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待遇的一年法定期限之后,进口商可能会对可能在上一个财政期间进入其供应链的货物支付关税和利息,但无法收回这些金额。

在CBSA对加拿大菲多利进口货物的分类进行了合规核查审核后,进口商根据《海关法》第32条提交了入境调整,以纠正CBSA指示的HS分类。除了分类修正外,菲多利加拿大公司还改变了关税待遇,以反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免税关税待遇,前提是进口调整不是退款,而是收入中性调整。CBSA最初拒绝了入境调整,随后接受了分类修正,但不接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待遇的适用,这导致了关税加利息。

在用尽了他们向CBSA上诉的途径后,菲多利加拿大将他们的案件提交给了CITT, CITT反过来批准了他们的上诉。虽然这应该是故事的结尾,但CBSA无视CITT裁决建立的法律先例,并驳回了所有类似的索赔。在一系列的三个决定中,第一个决定是Bri-Chem决定之后,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维持了他们此前对菲多利加拿大案的裁决,并将CBSA采取的行动定性为“滥用司法程序”。

CBSA正在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bril - chem和其他相关的CITT决定,预计结果将于2017年初公布。如果CBSA的上诉不成功,预计将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诉。与此同时,任何发现自己处于类似情况的进口商已被指示提交他们的索赔,在这个问题得到最终解决之前,索赔将被搁置。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咨询海关专家是确保合规和尽量减少税款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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