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协议中的反腐败措施

作者:David Garduno, GTM治理,墨西哥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于2月4日签署th经过多年的谈判,2016年终于达成协议。TPP的12个成员国是: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尽管该协议在生效前仍需获得批准,但这一条款让我们深入了解了协议文本中的反腐败原则。

TPP的反腐败措施

国际贸易依赖于自治国家之间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对于贸易和投资的繁荣至关重要。特别是,腐败是对有效商业活动的一种潜在损害,不能容忍腐败是做生意的一种成本。

过去为解决国际腐败问题采取了若干重要措施。其中包括1977年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1]《199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打击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2],以及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3]

TPP第26章:透明度和反腐败[4]是反腐目标的延续。本章的总体范围限于消除贿赂和腐败的措施。具体规定:要求公布法律、法规、程序和行政裁定;保证正当程序;促进反对利益冲突的规则。执行这些条款至关重要。

《协定》第26.7(3)条宣布;“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或维持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以确定法人对所犯罪行的责任。”.在第26条第6款中,双方确认遵守《亚太经济共同体公职人员行为准则》[5].这鼓励并支持遵守《亚太经合组织商业行为准则:私营部门商业诚信和透明度原则》[6].然而,许多TPP的反对者担心的是,每个缔约方将如何或是否遵守这一规定。例如,第26.9条的脚注8写道;“……与反腐败法律的执行有关的个别案件或具体酌情决定,应服从各缔约方本国法律和法律程序。”.那么,第26章仅仅是一种原则宣言,还是会实现人们所希望的反腐败?一个很大的担忧是,TPP条款没有涵盖企业刑事责任和正当程序。如果没有实际执行,TPP肯定会失败。

可能的解决方案:法庭还是委员会?

假定各缔约方在TPP框架下保持其主权,腐败行为将根据各缔约方的法律受到起诉和惩罚,那么如何才能迫使各成员缔约方制定并执行有意义的反腐败和贿赂法?是否需要各成员国下定决心相互跟进,以确保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需要将不遵守协议的缔约方驱逐出TPP。

各方应建立或维持司法、准司法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便就本协议涉及的任何事项迅速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予以纠正。各法庭应公正,独立于负责行政执法的办公室或当局,对案件的结果不具有任何实质利益。这是有效的——如果实施的话。

一些人建议的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在第28章规定的TPP争端解决程序内建立一个反贿赂委员会,有权调查、处理、判断、决定和处罚。该委员会的管辖权需要得到TPP缔约方的认可,这些缔约方必须决定该条款是否符合其主权预期。

无论如何,TPP内部已经有了反腐败框架。协定一经批准和颁布,将由缔约方自行消除腐败这一贸易壁垒。